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法8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既有多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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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明确,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
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 设置从重处罚情形
最高法介绍,近5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各级法院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强化森林生态安全司法保护。为确保最大限度发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解释》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解释》针对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实际情况,设置了五项从重处罚情形,即对所涉行为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当让其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买单”,切实做到“谁破坏谁修复”。
擅自砍伐枯死树木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法解答
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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