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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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6月29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3号)要求,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
(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深入落实《规定》关于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准确把握职业中介活动业务范围、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类型,不得增加或附加许可条件及材料。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76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并利用多种渠道公开公布。严格审核受理条件,规范审查与决定程序,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申请许可方式,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依规开展行政备案。按照《规定》有关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进行行政备案。准确掌握行政备案的业务范围、基本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备案事项内容,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当场出具载明具体内容且规范清晰的备案凭证。及时更新和完善备案工作台账,全面准确记载备案事项有关内容。严禁擅自增设行政备案事项或相关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清查和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等问题。
(三)做好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开办分支机构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晰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在收到完整规范的书面报告后,当场为服务机构出具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收据(一式两份),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等四项内容,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加盖经办单位公章。要建立完善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台账,有效记载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妥善留存书面报告收据底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辖区变更住所的,迁入地与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信息互通、材料交接等工作。
(四)扎实推进便民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共享机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动态梳理、实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及开展服务活动状况,为规范实施许可备案、增强便民服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对于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并逐步拓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申请材料的范围。广泛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更好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依法公开申请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联系人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招聘服务管理。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完备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和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权责一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通过校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暂停或终止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服务,并履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最小范围收集必要个人信息,按要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定期自查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泄露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安全隐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稳妥处置确需向境外提供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
(七)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经营和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服务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待查。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开展举办招聘会、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有关规定,提升合规经营、规范服务水平。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收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杜绝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重点关注和及时整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或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等行为,营造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行风。
三、着力推进强管理和促发展有机结合
(八)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信息互通共享、问题难点调处等工作,做到审管联动、无缝衔接,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杜绝出现监管“真空”,有力提升审管工作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监管职责,准确把握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区域外从事违法活动、出现争议情形时管辖权的具体划分,合理认定直接管辖和指定管辖情形。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管信息双向反馈和案件联合处置,大力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九)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逐步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管理、智慧管理等新型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问题交流,推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紧盯重点领域、关键节点,依法打击“黑职介”、乱收费、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对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置到位,依法实施撤销或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建立健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全部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活力。注重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做强做优河北人力资源服务领军骨干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强化市场引才功能,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或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就业服务、人才引进等项目,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选树推广诚信服务典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修订,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和产业园服务标准,加大宣贯力度,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扩大规模、增强服务能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准则,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有效手段,对推进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调度,提升工作质效,不折不扣抓好《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十二)强化管理能力。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运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构建日常管理信息化、政务服务便利化、监管发展一体化格局。指导本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引导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水平提升。强化底线思维,全力防范化解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招聘会安全等方面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十三)开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规定》主要内容,以各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人员、人力资源服务行政事项经办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为重点,利用集中培训、线上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全面系统学习《规定》主要内容,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面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宣讲和政策解读,提高《规定》实施知晓度,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者运用法规做好安全防范、进行自我维权的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推进《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中的成效、典型做法、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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